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3﹞5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就其贯彻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检查分局在本辖区的建筑安装行业内选择1户有代表性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所选择企业的规模由各检查分局自行确定。
二、各检查分局必须按文件要求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和开具的国地税全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取证工作并填写相关表格。其中:对取得发票的情况填写表格1(发票原始信息栏)、对取得发票协查情况填写表格2、对开具发票的情况填写表格3。
三、本次发票专项检查为国地税统一协调部署,为落实同国税部门配合工作,各检查分局请于收文之日起5日内将表格1连同取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报送稽查局,稽查局自发文之日起跟踪督办。专项检查总结报告连同表格2、表格3由各检查分局于7月底前报送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