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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3﹞765号)转发给你们。《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将逐步推广,并于2003年10月1日在北京地区首先试行。由于深圳地区目前未经营国际航班,因此不存在该票据的领用存问题,但各分局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对入帐的票据应予以检查认定。其它事项,仍按照《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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