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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旅行社取得境外票据认可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8号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报来《关于旅行社取得境外票据认可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2002﹞39号)收悉。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支付给境外的费用,应以外汇支付凭证作为扣除依据;对其取得的境外发票或收据等票据,不能作为合法凭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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