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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的更新换代,国家于1999年12月8日起先后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其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同时提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的各项资料、主管检查分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呈报市局,市局批复后将批复文件分送相关的检查分局。
  检查分局应将市局批复文件录入征管系统减免税档案并送达企业,同时应对企业购买设备前一年度的纳税情况优先安排检查。
  二、企业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凭批准抵免文件复印件、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向主管检查分局申请当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检查分局受理后,结合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该年度企业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将审核结果回复企业,同时将审核结果报送一份给市局。
  企业凭检查分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结果办理抵退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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