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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情况的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外籍个人的护照在港澳地区和内地的签证种类、出入境时间等情况予以确认。
  二、财税﹝2004﹞29号第一条所述的外籍个人因到中国境内企业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在港、澳地区的搬迁补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就其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于财税﹝2004﹞29号第一条所述的外籍个人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其取得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的合理费用补贴,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其同时又在内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同时又在内地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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