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如何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工作,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各分局应根据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涉外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278号),加强辖区内重点纳税户的税收管理,尤其是配合市局的“三清”工作,抓好对长期亏损和长期微利外商投资企业的清查工作。
二、充分运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的数据资料进行相关审核与分析,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调查跟踪。
三、各分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辖区内涉外企业重点税源户的收入情况分析上报市局涉外处。如辖区内重点税源户季度缴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出现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加或异常减少情况,以及由于各类原因引起月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减的情况,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8日内上报涉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