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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
  二、各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含跨市执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事务所出具的所有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出的发票的客户联、记帐联(原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备案表(www.szgs.gov.cn网站下载)填写完整,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携带电子版格式。
  三、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报告编号一栏按照事务所法定编号、年度、鉴证报告类别、报告自然顺序号填写,不能有符号及中文。
  例如: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其2006年出具的财产损失类第3份鉴证报告书,其编号应为该事务所法定编号24001加上自然年度2006,加上财产损失类别号码为04,再加上报告顺序号0003,即:备案表报告编号一栏应填写:240012006040003
  (二)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客户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即13位4403开头的号码)。
  (三)按照涉税鉴证报告的不同类别进行以下分类:
  1.01为汇算清缴类;
  2.02为注销税务登记及清算类;
  3.03为土地增值税类;
  4.04为财产损失类;
  5.05为房地产完工产品毛利类;
  6.06为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类;
  7.00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别。
  四、鉴证报告签章格式
  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按照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前提下,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方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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