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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暂不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二、各区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需告知市局并统一编号。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doc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doc
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doc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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