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深圳税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税收管理系统启用及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落实“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3月10日起在全市各地税征收点上线启用建安税收管理系统(代开票模块)(以下简称建安系统),相应地建安税收征管流程将发生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分新旧工程项目分类管理
  从3月10日起,我局对建安新工程项目的涉税业务,一律采用建安税收管理系统新业务流程办理;对旧工程项目仍按原征管规定办理涉税业务。
  新工程项目是指2010年3月10日(含当天)以后在我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建安项目。旧工程项目是指2010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在我局办理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的建安项目(对于总分包工程项目,若总包方或分包方已于2010年3月10日前办理过工程项目登记的,则该工程仍视同旧工程项目办理涉税业务)。
  二、取消市内跨区外管证业务
  从3月10日起,我局对新工程项目取消市内跨区外管证业务,统一通过建安系统办理涉税业务。即我市纳税人在市内跨区承建新工程项目的,纳税人机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将不再开具外管证,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建安系统中纳税人的账册健全标志信息,实施分类税收管理。
  三、启用新版建安发票
  从3月10日起,我局各征收点启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深圳地税咨询热线123662。
  附件:建筑安装业办税业务指南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