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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单位《关于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深财法〔2010〕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通过此次免税资格认定,并且企业所得税由我局征管的非营利组织(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应持以下资料到其主管区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各主管区局应按照财税﹝2009﹞123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备案工作,并加强对免税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
 

附件:
1.非营利组织名单.xls
2.深财法〔201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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