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单位《关于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深财法〔2010〕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通过此次免税资格认定,并且企业所得税由我局征管的非营利组织(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应持以下资料到其主管区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各主管区局应按照财税﹝2009﹞123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备案工作,并加强对免税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