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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委员会等单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单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法﹝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在《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基础上,在申报材料和认定流程等方面作了部分补充、修改。各区局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规定,为12月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及初审工作,在人员和组织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二、各区局应针对本通知和深财法﹝2010﹞5号文内容,加强对辖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保证各非营利组织及时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并准确报送相关认定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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