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申报前台受理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时,转纳税人主管税源管理科核实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管理员应核实该纳税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是否已抵扣,避免纳税人重复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并按附件《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要求报送电子数据。各区分局应于5月24日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汇总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各区局做好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