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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2011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度以前的,仍按《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深国税发﹝2008﹞149号)、《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9﹞204号)、《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19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以下简称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下发前,2011年度销售的软件产品已开具发票的,在办理2011年度软件产品退税时,其发票开具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因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前,已对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对深国税公告2011第9 号下发前已受理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资料,可不补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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