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事项的通告
为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的要求,现将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深圳市居民企业凡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分行、代表处等)的,请在取得境外相关批准或登记注册资料后30日内,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境外分支机构商业或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