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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细致地掌握、分析本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各市县局应积极加强对纳税人帐证的管理,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不断提高其核算水平,积极引导其采取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实际查帐征收方式。
  三、各市县局应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程序和方法,对确实不能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具有《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四、鉴于今年总局《办法》下发时间较迟,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时间由各市县局自行确定。今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一律以《办法》规定的时间为准。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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