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琼国税发﹝2008﹞6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清算时间
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
二、清算范围
全省出口企业在2004年度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4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三、清算规定及方法
(一)清算规定
1.各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生产企业向各市县国税局退税科、岗)申报办理退(免)税。
属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限申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4〕315号)规定,报经省局退税处批准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再受理。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
(二)外贸企业清算方法:
1.外贸企业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表9)、《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清算表》(附表12)、《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13)、《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表4)所列内容进行清算填表。
2.对2004年12月31日前单证收齐未申报及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不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外贸企业必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向省局退税处书面申报备案。
3.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的数据,以“出口货物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原始凭证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填报。企业上报备案表格时附送相关原始凭证原件,经省局退税处审核相关数据后,原始凭证退还企业。
(三)生产企业清算方法
1.生产企业按《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0)、《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附表1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8)、《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表4)所列内容进行清算填报。
2.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对已收齐单证(不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按正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3.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未收齐单证(不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一式二份),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企业),由各市、县国税局退税科、岗审核确认备案。
4.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部份,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具体方法,省局将另行通知。
四、要求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市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通知》精神,精心组织,认真抓好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落实,坚决杜绝去年退(免)税清算工作中个别市县局由于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个别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漏报、误报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生产企业于2005年1月10日前将清算表格和清算报告报各市县国税局退税科、岗,由各市、县国税局退税科、岗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制表于1月15日18时前报省局退税处。
各市县国税局于2005年4月10日前将2004年清算报表(附表2至附表7)报省局退税处。
(三)清算表格的填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内容逐项填写,数据真实准确,表格项目间的数字逻辑关系相符。对不开展该项业务的清算表格,以原表加盖公章后上报。对逾期不报送清算表格或数据不实的,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