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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补充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进便函﹝2006﹞076号,2006年9月22日)的要求,出口合同备案将采取纸质合同及主要相关内容的电子数据一并备案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务必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海南国税网下载区),一并报送税务机关﹝之前在海南国税网下载区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2006年9月19日版)不再使用﹞。
  二、总局将于近日下发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我处将及时将其放在海南国税网“下载区”,请各出口企业随时登陆海南国税网“公告栏”和“下载区”,并及时下载该软件。备案截止期限仍为2006年9月30日,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下发之前,请各企业先做好出口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其它备案资料的收集准备工作,以避免过于仓促。
  三、其它事项请参阅《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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