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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再补充通知

各出口企业:
  我处于2006年9月18日至23日通过培训及网上公告等方式向各出口企业传达了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后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现针对出口企业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口合同,如同一合同内既有涉及调整退税率的货物,又有不涉及调整退税率的货物,只需在《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内填报涉及调整退税率部分的出口货物,不涉及调整退税率的货物不需填报。
  二、如备案的合同为外文版式的,需翻译成中文版式随备案资料一同报送。此中文版式合同须注明“此译本是完全依据×××号合同准确翻译的”,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出口企业在录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时,须注意:
  (一)要尽可能地录入准确的出口商品代码。
  (二)一笔合同中如涉及多种出口商品的,应通过“合同项号”区分不同的出口商品,在同一个合同内每一种出口商品对应一个“合同项号”。
  (三)合同出口货物金额为非美元外币的,需将其折算为美元金额后进行录入,并在该表备注栏填上原币金额及币种。
  四、出口企业在合同备案时,必须有出口合同备案企业申明(格式见海南国税网“下载区”,可直接下载打印,签字盖章后报送)。
  五、各生产企业(海口地区除外)须报送两份出口合同复印件。
  六、各出口企业须将所有资料装入资料袋再作报送,资料袋空格栏处要标注出口合同原件份数、《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页数。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合同备案所须报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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