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执行《办法》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规定》(琼国税发﹝2006﹞8号)自《办法》执行之日(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海南省主管退税机关,负责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管理、退税审核、审批以及办理退税款的退库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申报、初审、监管和核销工作。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关于跨期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办法》下发前已申报,但主管退税机关在《办法》下发后尚未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税务机关应将未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资料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办法》的规定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厅补办或办理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除附送《办法》规定的凭证、资料外,还应附送购货合同、付款凭证,并向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报送申报退税的已安装使用的国产设备影像资料。
五、对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六、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受理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初审,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经初审无误后,在《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1)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审批。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核定的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申请退税。
八、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做好申报受理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价值超过核定的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或与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不符的,一律不得受理其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九、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并进行计算机审核。
十、对申报退税国产设备的货源、供货企业经营纳税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主管退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十一、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各将一份《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税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监管和核销工作,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定期派人现场查验应退税国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根据查验情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台账》(见附件2),并输入计算机,以备检查和监管。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监管期内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的折旧、剩余价值、使用、变动等情况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核销情况表》(见附件3),报所在市(县)国税局核对后,送主管退税机关备案。监管期自国产设备申报之日算起。
附件:
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台账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核销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