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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省局琼地税函﹝2007﹞208号文转发)的规定范围,对我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通知自2007年7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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