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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各市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分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7﹞78号,以下简称为《琼府78号文》)有关规定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统一作为省本级固定收入。对于跨省市企业总分机构在我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共享,并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收入征缴划解问题的通知》(琼财库﹝2007﹞2237号,以下简称为,《琼财库2237号文》)办理缴库。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省以下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指仅在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根据《琼府78号文》有关规定实行省与市县共享,并按照《琼财库2237号文》办理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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