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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批复》(国税函〔2008〕324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撤销定安等16个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至第五稽查局。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保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级别为正处级。负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工作。
  二、保留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均由正科级升格至副处级,业务受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指导。
  三、撤销定安县、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屯昌县、儋州市、临高县、澄迈县、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等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第一至第五稽查局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业务受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指导,实行跨行政区划开展稽查工作,级别均为副处级。具体职责: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东方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等3个市(县)辖区内的稽查工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屯昌县、澄迈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等3个县辖区内的稽查工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等4个市(县)辖区内的稽查工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负责儋州市、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等3个市(县)辖区内的稽查工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负责定安县、文昌市、琼海市等3个市(县)辖区内的稽查工作。
  特此通告

  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一览表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海口市金贸北区紫荆路9号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三亚市解放三路33号

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电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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