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直属局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意加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税收征管,加强国地税联系与配合,认真做好《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
二、确定受理和审核办理部门,审核办理部门应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税务证明》具体经办工作。受理、审核办理工作按附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内部审核表”要求处理。审核办理部门经办人按“内部审核表”的处理意见,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完结出具《税务证明》手续。
三、《税务证明》出具手续完结后,由审核办理部门将相关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所负责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相关资料及复核结果一并送回审核办理部门整理归档,以便及时做好资料统计工作。
四、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并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以便按时汇总上报总局。
五、“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统一由省局刻制发放使用,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