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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税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提高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质量,确保全省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的准确、完整。省局制定了《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九日
  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规范税务登记行业分类管理,确保税务登记行业分类信息采集的准确、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确定其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应录入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信息的采集工作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营是指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纳税人仅从事一种经济活动,该活动即为主营。纳税人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以增加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重为判别依据,占比重最大的经济活动确定为主营。
  第五条 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的范围为纳税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和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其中,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以两位代码表示,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以四位代码表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负责采集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税源管理岗负责采集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第七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根据纳税人的主营项目选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并将行业大类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八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纳税人的主营项目:
  (一)向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了解、确定其主营项目;
  (二)确实无法向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了解、确定其主营项目的,暂以纳税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证照所列举经营项目的第一项为主营项目。
  第九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负责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变更、修改工作。对申请办理主营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受理岗必须相应对纳税人的行业大类进行变更;对税源管理岗提交的行业大类修改通知书,税务登记受理岗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业大类的修改工作。
  第十条 税源管理岗负责对税务登记受理岗所录入的纳税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准确性进行核查。
  税源管理岗必须深入实地了解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其主营项目,对应选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并将所选定的行业大类与税务登记受理岗已录入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岗负责提请税务登记受理岗修改主营项目和国民经济行业大类。
  税源管理岗应对纳税人的实际主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税务登记受理岗所采集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有错误的,应及时制作修改通知书,提交税务登记受理岗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修改通知书应包括修改前情况和修改后情况以及修改原因等内容。修改通知书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制作,经所属局或分局(所)领导审核后送交税务登记受理岗。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岗负责补录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对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税源管理岗应及时对纳税人实际主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定其主营项目,对应选定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并将其行业小类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录入国民经济行业小类的期限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当月。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负责国民经济行业小类的变更或修改工作。对办理主营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税源管理岗必须在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当月对纳税人的行业小类进行相应变更;对发现所采集的纳税人行业小类信息错误的,应及时对纳税人的行业小类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岗负责做好纳税人行业登记信息的动
  态维护管理工作。
  税源管理岗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信息进行动态维护管理,切实使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与纳税人实际主营行业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明确行业信息采集工作相关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第三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行业信息采集工作的质量考核及责任追究,确保税务登记行业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省局按年对市、县(区)局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质量考核。
  考核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对象为市、县(区)局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行业信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市、县(区)局新办税务登记户数的30%。考核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市、县(区)局应按季对本单位税务登记行业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质量考核。
  考核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对象为各税管员所管辖纳税户的行业信息。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各税管员管辖户数的20%。考核结果在本市县(区)局进行通报,通报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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