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审批的税收协定待遇,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可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或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局接受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先调查核实有关的情况,再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管理。各直属局应设置专岗专人负责该事项管理。并于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三、《办法》中有关报告表、申请表将挂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供非居民纳税人下载打印使用。
四、各直属局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保管、建档管理及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汇总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随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五、对已批准享受协定待遇的事项,各直属局要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发现申请事项有变化已不符合协定待遇要求的,应及时做出取消协定待遇的决定,并报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也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六、根据《办法》的要求,该项工作将纳入全省执法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