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大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宜的通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管理的大企业:
现就大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及相关要求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将于2010年5月31日截止,请尚未进行申报的大企业尽快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调整通知书》,到各市县国税局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二次申报,如在5月31日以后申报将加收滞纳金。
二、备案事项资料报送要求
为确保备案事项的及时审核,请需要享受下列税收优惠项目的大企业,于5月15日前到各市县国税局纳税服务中心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8、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9、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1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3、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