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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大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宜的通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管理的大企业:
  现就大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及相关要求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将于2010年5月31日截止,请尚未进行申报的大企业尽快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调整通知书》,到各市县国税局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二次申报,如在5月31日以后申报将加收滞纳金。
  二、备案事项资料报送要求
  为确保备案事项的及时审核,请需要享受下列税收优惠项目的大企业,于5月15日前到各市县国税局纳税服务中心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8、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9、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1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3、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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