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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文件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将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见附件1)。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见附件2)。
  三、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见附件3)。
  四、继续保留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10件(见附件4)。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废止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废止的条款自废止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对已受理但尚未做出处理的税收业务,一律不得以上述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已废止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未列入继续保留文件目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继续保留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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