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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地产税收征管估价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计税价格评估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国家标准,制定了《海南省房地产税收征管估价业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海南省房地产税收征管估价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了满足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规范房地产交易计税价值评估行为,统一计税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计税价值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合理,明确估价依据与标准,特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 编制依据: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试点工作的要求,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三条 编制原则:估价业务规范的制订应符合科学规范性、可操作性、可推广性、实用性和统一性原则要求。
  第四条 适用范围:申报房地产交易相关税种的各类房地产商务活动均适用本标准评估确定计税价值。
  第二章 估价要素
  第五条 估价原则:房地产计税价值评估应遵循合法公平合理原则、节约高效原则和规范实用原则。
  1.合法公平合理原则
  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房地产计税价值的高低决定税收负担总量大小。为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房地产计税价值评估要符合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反映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客观差别。市场价值高的房地产,其计税价值高,纳税额也高。地段相同、实体状况相似的房地产,其计税价值和纳税额也基本相近。
  2.节约高效原则
  房地产计税价值评估所选用的技术路线,应满足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同时评估的大量应税房地产需要,评估操作要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及基础数据管理的现实情况相适应,评估时注重主要因素对房地产计税价值的影响,以保证总体公平,同时可适当忽略一些微小的个性差异,使操作简捷,以提高评估效率,降低征税成本。
  3.规范实用原则
  房地产计税价值评估操作应遵循确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公式、参数既要标准化,又要简明、易操作,方便纳税人理解和征管人员运用。
  第六条 估价对象:申报房地产交易相关税种的应税房地产。应税房地产按其用途划分为居住、商业、工业、综合房地产四类。
  第七条 估价目的: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第八条 估价时点:每年的2月28日。
  第九条 价值标准:不考虑待计税房地产在评估时点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也不考虑除出让情形之外的土地权益状态和取得方式对其价格的影响。
  第十条 估价结果:估价结果是待计税房地产在估价时点房屋、土地及其必要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值。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一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在相邻两个估价时点之间有效。
  第三章 成本法评估房地产计税价值
  第十二条 成本法适用范围:成本法可适用于居住、商业、综合、工业四类房地产的房地产税计税价值评估,工业类房地产评估首选成本法进行。
  第十三条 成本法估价原理:
  成本法是依据替代原则,分别评估应税房地产的土地价值和经折旧后的建筑物及其他改良设施价值,以二者之和作为房地产评估值。其中房产价值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地产价值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第十四条 成本法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公式:
  以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效政策规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数据为基础,参考一定业内专家人士的经验数据,深入细致地调查不同用途房地产的建安造价(不含二次装修)、综合开发利润水平等房地产成本费用资料,分别评估房产价值和地产价值,以二者之和作为房地产整体评估价值。房地产计税价值为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其中房产价值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地产价值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成本法估价公式是:房地产税计税价值=房地产评估值×计税价值比例=(房产评估值+地产评估值)×计税价值比例。计税价值比例由税收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定,对外保密。
  第十五条  成本法估价工作步骤:
  (一)房产价值评估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1.确定房产类别: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建筑结构、相关设施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纳税人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上的用途、建筑结构等进行申报。房产分类方法参见附件1房产分类及分类房产建安造价标准表。
  2.收集有关建安造价和综合开发利润的资料,并计算房产建安造价和综合开发利润:房产建安造价,按照建设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估算。各地区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利用现有的工程造价资料,按照附件1,整理、制定本地区的分类房产建安造价标准表,房产建安造价可从该表中直接查出。
  综合开发利润可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即综合开发利润=建安造价×综合开发利润率。此比率可综合考虑利息率、开发利润率、税费率等,经过综合测算得出。其中,利息率可以参照估价时点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开发周期的长短及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利润标准;税费主要包括两税一费和销售费用,按市场平均水平确定税费比率。例如:考虑估价评税工作的实用高效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海口市区房产综合开发利润估算如下,住宅、公寓25%;别墅35%;商业30%;其他建筑20%。
  3.确定房产重置成本: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综合开发利润率)×建筑面积
  建安造价按政府造价部门对外公布的现时价格计算(包括施工利润、税金)。
  4.核定房产成新率:
  成新率=1-(1-R)×T/N
  当R=0时,成新率=1-T/N
  R表示残值率,T表示已经使用年限,N表示经济耐用年限。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参见附件2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
  对于工业房产,当实际成新率小于20%时,按20%核定成新率;除工业以外的房地产,当实际成新率小于30%时,按30%核定成新率。
  5.计算房产评估值:
  房产评估值=房产重置成本×成新率
  (二)地产价值评估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1.确定土地类别:根据用地性质,确定土地所属类别,包括总类和明细类,详见附件3地产分类及价值修正办法。
  2.确定应税地产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确定应税地产所处地段的土地级别,根据应税地产的类别(总类)和所处地段的土地级别,查询基准地价表,确定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取上下限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地产评估值的基础。《XX市(县)基准地价表》见附件4。
  3.求取估价时点修正系数:应将基准地价时期的值修正为估价时点的值。
  估价时点修正系数=估价时点土地价格指数/基准地价基准日土地价格指数。土地价格指数依据当地统计局对外发布的土地价格指数确定。当基准地价基准日与估价时点相同,或者两时点虽不相同,但期间地价平稳,无明显变化时,无需作估价时点修正。
  4.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土地利用现状,测算各个土地级别内各类用途的级别平均容积率,市(县)各级各类土地平均容积率见附件5至附件7。商业、综合、居住用地,应按照应税地产所处地段的级别平均容积率,查《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市(县)《容积率修正系数表》见附件8 。市(县)各个级别工业用地的平均容积率都按1考虑,不进行容积率修正。
  5.确定行业用途修正系数:查明行业用途修正系数表,确定行业用途修正系数。行业用途修正系数表见附件9。
  6.计算宗地楼面熟地价、宗地地面熟地价:对商业、综合、居住用地的宗地楼面熟地价、宗地地面熟地价计算公式为:
  宗地楼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估价时点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行业用途修正系数;
  对工业用地的宗地地面熟地价计算公式为:
  宗地地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估价时点修正系数×行业用途修正系数。
  7.计算地产评估值
  商业、综合、居住用地地产评估值=宗地楼面熟地价×应税房地产建筑面积;
  工业用地地产评估值=宗地地面熟地价×土地使用权面积。
  8. 房地产计税价值求取:
  首先根据房产评估值和地产评估值之和确定应税房地产的整体评估值,即房地产评估值=房产评估值+地产评估值;然后求取房地产税计税价值,房地产税计税价值=房地产评估值×计税价值比例。房地产税计税价值比例由税收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定。
  第四章 市场法评估房地产计税价值
  第十六条 市场法适用范围:市场法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综合四类房地产。居住类房地产估价时首选市场法。
  第十七条 市场法估价原理和估价公式:
  市场法是运用替代原理,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一年内)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计税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估价公式是:
  房地产计税价值=适用的基准价值× 个案价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计税价值比例。计税价值比例由税收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定。
  第十八条  市场法(特征价格法)估价技术路线:
  在估价区域需要将市场上的房地产项目所具有的对价格产生影响的特征进行分解,然后通过大量的房地产的市场交易数据,研究每一种特征与住房总价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大量的数据反映消费者心中对每一个特征的效用所能接受的市场价格。根据这一原理建立的数学模型即为特征价格模型。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适用的基准价值标准和修正系数,利用市场法估价公式计算其计税价值。
  对评估价格的确定,在遵循估价规范的前提下,按照市场比较法的评估思想,采用了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建立特征价格数学模型。根据现场调查统计出的30多个影响住宅价格的特征因素进行综合和归并为19个,从交易时间、套建筑面积、小区内环境、周边环境、楼盘档次、物业管理、生活综合配套、重点学区、建造年代、朝向、采光、临路状况、离CBD距离、距海边距离、距南渡江距离、供求稀缺性、不利因素、精装修情况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这里是以海口市为例,具体到各市县特征因素各不相同)。
  特征价格法是一套国内外成熟的理论,我们根据大量的成交数据及挂牌信息,参照XX市(县)基准地价、住宅拍卖价、拆迁补偿基准价等信息,利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建立的特征价格数学模型。模型中相关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均是通过回归分析方法来确定的。
  第十九条  市场法估价工作步骤
  (一)确定分区分类房地产楼幢基准价值和个案价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
  1.房地产买卖交易案例数据采集和整理:从房土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公司等部门采集估价时点近期(一年内)的大量房地产买卖交易案例,获取买卖交易价格信息。根据房地产交易价格和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市场法估价的要求,每个住宅交易案例需要采集其地理位置、实物状况、交易时间及价格、交易类型等信息,详见附件12。
  将采集的全部案例数据进行分区分类整理,剔除异常数据,并将案例数据标准化,包括统一付款方式(以一次付清所需支付的金额为基准)、统一计价方式(统一采用单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内涵(按建筑面积计价)、统一面积单位、变量赋值等数据分析准备工作。
  2.房地产估价分区:不同地段、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表现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市场法估价时,需要根据不同地段、不同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将一个估价区域再划分为若干个估价分区。在市(县)范围内,为使评估操作简便易行且总体公平,参照市(县)行政区划(市(县)——区——街道——社区——小区)来确定估价分区。
  3.房地产类别划分:为适应市场法估价的需要,对住宅进行进一步的细类划分,分为别墅式住宅和普通住宅。
  4.确定楼幢基准价值和个案价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整理后的案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选择能够满足统计检验指标要求的多元回归模型,建立特征价格数学模型,并确定房地产价值与价值影响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
  将目标房地产项目的各项特征值进行量化,代入特征价格模型,求取楼幢基准价。并根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修正系数,计算每套房屋的基准价。
  运用适当的数学方法,通过已确定多元回归模型,求取当模型中各个价值影响因素赋予不同特征值时,所对应的房地产价值相对于基准价值的修正系数,并根据专家评估经验对修正系数进行适当调整,生成个案价值影响因素(楼层、朝向、建筑面积)修正系数表。
  部分目标房地产项目的各项特征值进行量化打分表及个案价值影响因素(楼层、朝向、建筑面积)修正系数表见附件13。
  5.房地产计税价值求取
  房地产计税价值=楼幢的基准价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面积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计税价值比例。
  (二)评估个案房地产计税价值
  1.需要采集的数据:对于估价对象,需要搜集的信息项包括:
  (1)纳税人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电话;
  (2)估价对象实体信息:
  房屋坐落、房屋类别、小区名、房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建筑面积、朝向,详见附件14。
  2.确定房地产所处的估价分区:依据房地产坐落位置,按照房地产估价分区标准,确定估价对象的估价分区。
  3.确定房地产类别
  根据估价对象的实体信息判断其所属类别,归入别墅式住宅或普通住宅。
  4.确定适用的楼幢基准价值
  根据估价对象所处的房屋坐落名称,确定其适用的楼幢基准价值。
  5.确定个案评估价值
  根据幢基准价,结合具体住宅的楼层、朝向、位置因素,可以自动确定该套的评估价值。
  个案房屋评估价值=楼幢基准价×(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面积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6.房地产计税价值求取
  房地产计税价值=楼幢基准价×(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面积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计税价值比例。计税价值比例由税收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定
  第五章 收益法评估房地产计税价值
  第二十条  收益法适用范围:收益法适用于商业、综合(写字楼、办公、用于出租的地下车库)、部分住宅(用于出租的公寓等)、标准厂房等特定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二十一条 收益法估价原理:收益法估价是运用预期原理,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计税价值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收益法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公式:
  在估价地区采集大量的房地产出租及收益案例资料,利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和评估经验对数据信息整理分析,测算出分区分用途房地产基准收益标准、个案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估算分类房地产运营费用率及资本化率标准。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适用的基准收益标准、修正系数、运营费用率、资本化率及收益年期,利用收益法估价公式计算其计税价值。
  收益法中对收益价格的计算途径有多种,总的原则是将房地产在未来多年的净收益通过一定的报酬率折现至选定的估价时点。在课税评估中,为了能更科学、更合理并且能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的批量化处理,采用有限收益年期、每年固定净收益情况下的收益资本化公式测算房地产计税价值,公式如下:
  (公式 1)
  其中,  V:计税价值;                   Y:资本化率;
  A:年净收益;   n:收益年期;   k: 计税价值比例。
  计税价值比例由税收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收益法估价工作步骤
  (一)确定分区分类房地产基准收益标准、个案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资本化率及运营费用率
  1.采集房地产出租交易案例数据:通过从房土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公司批量取得,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采集估价区域内估价时点近期(一年内)各类房地产出租案例资料。商业、办公房地产需采集的数据项包括租金水平、房屋坐落、楼层、面积、建成年份等,参见附件15《房地产出租情况调查表》。其中:房屋坐落既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同时还要反映房地产的临街状况;物业的用途主要按照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没有两证的按照规划用途登记,证件皆缺失者按照现行的实际用途登记;登记面积要区分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临街状况、物业的内外部装修和设备状况等需要通过实地调查获得。
  2.房地产估价分区:在市(县)范围内,为使评估操作简便易行且总体公平,参照市(县)基准地价文件中分用途地价分区方案确定估价分区。如果基准地价分用途分区方案有所调整,估价分区随之调整。
  3.房地产用途划分:参照市(县)基准地价文件中对于房地产用途的划分并考虑收益法估价的适用对象,将房地产按用途分为四大类:商业、综合、居住及工业。其中:商业房地产包括餐饮娱乐业经营用房、金融保险业经营用房、商业服务业经营用房。餐饮娱乐业经营用房是指纯餐饮娱乐业用房;金融保险业经营用房是指拥有营业窗口对外营业的金融保险业企业所使用的经营用房;商业服务业经营用房是指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及综合房地产中用于商业服务的部分等。综合房地产包括办公房地产(写字楼、办公楼、会展中心)和停车库、停车楼等,不含其中用于商业服务的部分。
  4.分区分类房地产基准收益标准的确定: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用途房地产收益影响主要因素的不同,在区分用途的前提下,对房地产再进行细类划分。
  分区分类房地产基准收益标准的确定过程是:首先将采集的案例数据分区分类整理。其次对于每个分区每种类别房地产的全部案例进行整理:剔除异常数据;案例数据标准化,统一计价方式(统一采用单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内涵(按建筑面积计价),如果案例数据缺失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比率是1.49:1;统一面积单位,确定临街状况,扣除调查租金中包含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用等求取实际毛租金收益。然后对标准化的案例价格进行算术平均,求取分区分类房地产基准收益价值。分区分类房地产基准收益标准表见附件16。
  5.个案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确定:通过对出租案例个性因素和交易价格的相关性统计分析,结合专家评估经验,确定影响收益的主要因素及每个因素的影响程度,形成个案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表。
  在确定分区分类基准收益的基础上,影响个案商业房地产收益的主要因素是临街状况和楼层,综合房地产中影响个案办公房地产收益的主要因素是临街状况、是否位于特殊区域及结构、设备设施状况,影响个案停车库、楼收益的主要因素是临街状况、是否位于特殊区域。个案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表见附件17。
  6.综合运营费用率标准的确定:综合运营费用是指房屋的正常空置及拖欠租金损失、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营业税费等维持房地产正常经营或使用必须承担的费用。对不同用途的房地产运营费用情况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结合专家经验,确定不同用途的房地产运营费用率标准。不同用途的房地产运营费用率标准见附件18。
  7.资本化率标准的确定:为满足收益法估价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批量化处理前提条件下,确定采用累加法进行求取。资本化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补偿率累加法求取,其中无风险报酬率采用相对稳定的五年期中长期国债利率(3.81%)。风险补偿率是除去无风险报酬率后,估价对象房地产存在的具有自身投资特征的区域、行业、市场等风险的补偿率,可根据专家经验及估价对象的用途、经营管理、市场流动性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确定。不同用途房地产资本化率标准见附件16。
  (二)评估个案房地产计税价值
  1.需要采集的数据:
  (1)纳税人信息:
  法人信息:名称,税务计算机代码,经济类型,行业;
  自然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电话。
  (2)估价对象实体信息:
  房屋坐落、项目名称、所在层次、购买价格、房屋用途、建成年份、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及设备设施状况等。
  估价对象信息由纳税人申报。
  2.确定房地产所处位置的估价分区:依据房地产坐落位置,按照第二十三条第2款房地产估价分区标准,确定估价对象的估价分区。
  3.确定房地产用途类别:依据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用途,对照按照第二十三条第3款确定估价对象的用途类别。
  4.确定其适用的基准收益标准:根据房地产的估价分区和用途类别,对照《分区分用途房地产基准收益标准表》,确定其适用的基准收益标准GA0。
  5.确定个案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根据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对照《个案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表》,确定估价对象各个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αj。
  6.确定房地产适用的运营费用率:根据房地产的具体用途类别,对照《不同用途类别的房地产运营费用率》,确定估价对象的运营费用率β。
  7.确定房地产净收益:将通过以上步骤确定的估价区域内相同用途房地产基准收益,各个收益影响因素修正系数αj,运营费用率β代入以下公式:
  商业房地产净收益A=适用的基准收益标准×临街状况修正系数α1×楼层修正系数α2×(1﹣运营费用率β)×建筑面积
  综合房地产中:
  办公房地产净收益A=适用的基准收益标准GA0×临街状况修正系数α1×特殊区域修正系数α2×结构、设备设施修正系数α3 ×(1﹣运营费用率β)×建筑面积
  停车库、楼净收益A=适用的基准收益标准GA0×临街状况修正系数α1×特殊区域修正系数α2×(1﹣运营费用率β)×建筑面积
  8.确定资本化率:根据房地产的用途类别,对照《不同用途类别的房地产资本化率》,确定估价对象的资本化率Y。
  9.确定房地产的收益年期: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确定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也可以通过房地产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批量查阅;通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成年代、结构和用途及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综合确定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年期较短者作为估价对象的收益年期。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的收益年限为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
  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终止年份-估价时点年份
  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估价时点年份-建成年份)
  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表(来源:《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一1999》)见附件2。
  10.求取房地产计税价值:将前面得到的净收益A、资本化率Y和收益年限n及计税价值比例k代入公式1中,求取估价对象的计税价值。
  第六章 术语概念和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税计税价值:是政府为课征房地产税, 将房地产评估价值按计税价值比例折算的结果 。
  房地产税计税价值=房地产评估值×计税价值比例。
  第二十五条 计税价值比例:是房地产税计税价值占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税价值比例由地方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定额: 是指为适应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需要 , 对工程建设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规定的标准或衡量尺度。
  第二十七条 房产建安造价标准: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参照建设工程定额,所确定的分类房产建筑安装造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综合开发利润:是除建安造价以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利润、税费(两税一费、管理费、销售费等)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专业人士费、红线内市政费(仅限于小区开发)、电贴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九条 综合开发利润比率:是指综合开发利润与建安造价的比值。
  第三十条 房产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值水平,重新建造与应税房产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产所耗费的正常成本。是房产建安造价与开发综合开发利润之和。
  第三十一条 成新率: 反映房产新旧程度的指标,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第三十二条 房产经济耐用年限: 指房产自建造完成之日起预期产生的收益大于运营费用的持续期。可参照《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建设部﹝1992﹞369号)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基准地价:是以一个城市为对象,在该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
  第三十四条 级别平均容积率:指基准地价划分级别范围内,某类(用途)用地各宗地实际容积率的平均值。
  第三十五条 宗地楼面熟地价: 完成通平的土地,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价值。
  第三十六条 宗地地面熟地价: 完成通平的土地,单位土地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价值。
  第三十七条 重置成本法: 是以建造应税房产或类似房产所需的建安造价与综合开发利润之和求取房产评估值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进行简单修正,求得地产在估价时点评估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商业房地产基准收益:该商业级别内主要街道两侧地上一层的商业房地产,出租且无空置状况下每天每建筑平米可获得的租金收入水平。
  第四十条 综合房地产基准收益:指该综合级别内的综合房地产在出租且无空置状况下每天每建筑平米可获得的租金收入水平。
  第四十一条 例外处理:对极少数具有特殊情况而又价值量庞大的房地产,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按照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人工评估作业,以确定该类特殊情况房地产的价值。
  第四十二条 标准附件:本技术标准附件系本技术标准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技术标准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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