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对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附表一)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申报。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表(附表二)。并按要求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各市县(区)地税局统一由征收大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文书受理岗接受企业申报后,将企业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录入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并当场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