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税目及其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府﹝20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通知发布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时间应当以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期的当月为准,不能取得合同、协议的车船交付日期的,以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日期的当月。
三、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所购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四、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办理车船税纳税事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
(二)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
(三)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五、完税凭证的开具
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以记录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作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也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5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
六、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通知公布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七、本公告执行日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