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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人大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转移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就地税机关的征收职能及相关业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缴费人应先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应缴费款的核定,再持核定资料至地税机关进行缴费申报,地税机关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
  二、关于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清算缴费业务,截止2011年12月31日止,地税机关已受理并进入实质核定测算阶段的仍需继续处理完结,未受理或已受理但未进入实质核定测算阶段的自2012年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业务。
  三、地税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应相互配合,做好数据衔接和业务对接工作。
  四、各局根据以上内容在征收服务厅做好相应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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