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二级以下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范围,由二级成员企业提供所属三级、四级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由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需要调整当年二级成员以下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三级以下所属成员企业需要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由三级成员企业向市地国税局提出申请,在未批复同意前,仍应按原就地预交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银行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要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将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的,由支行(支公司)向所在地县、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填写《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非独立核算单位审核表》,由上级行(公司)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地县、市国税局核实,认为符合非独立核算纳税人条件的,上报省局审核确认后,可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此条款因浙国税所﹝2002﹞67号停止执行)
四、我省汇总(合并)纳税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五、各地应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目前,尤其要注意加强对企业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的辅导工作,提高申报质量,从纳税申报着手,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签字盖章、信息反馈、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非独立核算单位审核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