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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区建筑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奉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要求明确跨市(县)建筑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奉地税政﹝2002﹞37号)收悉,根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现将跨县(市)、区建筑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县(市)、区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承包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不在跨县(市)、区工程区域范围内的,由工程所在地的财税局协商确定,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市地税局核定纳税地点。
  二、根据甬地税二﹝1995﹞136号文精神,宁波市各区局(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开发、大榭)、直属分局户管及鄞州区户管的企业所在地在老三区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在上述区域内的跨区工程向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跨县(市)、区工程分包或转包的,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
  四、跨县(市)、区工程的具体确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跨县(市)、区工程。
  1、整个工程跨县(市)、区的,且由一个施工企业承包的;
  2、整个工程跨县(市)、区的,且由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再由若干个施工企业分包或转包,对分包或转包的工程跨县(市)区的,则该段工程为跨县(市)、区工程。
  3、整个工程跨县(市)区,多家施工企业分段承包,如果有一家承包的工程跨县(市)、区的,则该段工程为跨县(市)、区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非跨县(市)、区工程。
  1、整个工程没有跨县(市)、区;
  2、整个工程虽然跨县(市)、区,但由若干施工企业按行政区划分段承包的,或者由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再由若干个施工企业按行政区划分段分包或转包的。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抄送:慈溪、余姚、宁海、象山地方税务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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