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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383号)精神,现将2002年度省、市两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下发给你们,请各市国税局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提分配数额(见后),会同各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县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管理费具体分摊到各农村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附:2002年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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