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近接部分市县局来电,反映省局《关于扩大部分县(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国税办﹝2002﹞43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与省局浙国税办﹝2000﹞84号、浙国税办﹝2002﹞26号文件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受灾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统一下放到市、县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