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各市、县局审核确认后,上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
二、除应上报总局审批的呆帐损失外,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呆帐损失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2〕87号)的规定,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税收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仍按上述文件第三、四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