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六条,城乡信用社的办公大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税前扣除。
城乡信用社的办公大楼、营业厅跨年度的装修工程,当年未完工结算的,企业可凭当年实际付款、入帐凭证及工程预算等相关文件,申请申报扣除;待工程实际完工决算后,对整个装修工程支出进行审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自有办公大楼、营业厅装修,应结合工程预、决算,区别固定资产装修工程支出与改良支出。
其他金融保险业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通知》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在年终纳税申报时,应将当年专项奖金的实际列支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不得在税前列支。此项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奖金=(企业利润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215;比例(8以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