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武义、建德、东阳、青田市国家税务局、杭州余杭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转发给你们,你局应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逐笔(项)进行专项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呆帐损失,就地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