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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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