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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促进我省国税干部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保障《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省局将根据明年全年工作部署,结合具体工作,对各市国税机关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相关内容的培训。各级国税机关也应积极做好本机关、系统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教学培训基地安排专门培训或在现有培训中充实《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将不再享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时限。各地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发现自行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各地应抓紧汇总统计本地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并于2003年12月26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汇总结果统计表报送省局法规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统计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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