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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杭州、湖州、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浙国税流﹝2000﹞17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并将退还增值税税款情况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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