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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第一条失效。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在总结过去做法的基础上,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方案措施,并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省局。(附件2)
  二、对跨县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各市国税局组织实施。对跨市地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省国税局组织实施。
  三、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名单(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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