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实施外,国务院总共暂予保留26项涉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涉及国税的有23项。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涉及国税系统的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工作,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进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