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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发放、管理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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