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96277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2482724万元)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评估增值清单(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清单(浙江省)
单位:万元
地区 固定资产增值无形资产增值
杭州市分公司 614651318918
温州市分公司 15790343768
嘉兴市分公司 126192142026
湖州市分公司 3446233402
金华市分公司 94203358669
绍兴市分公司 48649390291
舟山市分公司 5486678614
台州市分公司 163447334798
丽水市分公司 3060432954
衢州市分公司 73523115879
省公司本级 179487433405
合计 2962772482724
注:评估基准日:20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