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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7〕104号成文日期:2007年10月13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下列货物应退(免)税列入2004年度清算:
  1.2003年结转到2004年的应退未退税;
  2.2004年出口(含特殊政策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对应列入年度清算的货物未经清算的,其应退(免)税申报不再受理。
  二、生产企业已经备案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收齐单证后在2005年3月开始第一次申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按国税函﹝2004﹞1378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其中,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尚未全部核销的地区,必须在确保能全部核销情况下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免抵退税审批手续。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年度清算的后期管理工作,对经批准延期申报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发函外调的出口货物及时做好单证催交工作,确保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正确贯彻实施。
  四、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审批。各地要在2005年1月18日前将清算表附件1报送市局(进出口税管理处),2005年4月18日前报送清算报告及清算表附件2、3、4、7(含软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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