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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便函﹝2005﹞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税发﹝2005﹞19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一)出口退(免)税清算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并定期与出口企业做好出口退(免)税有关数据特别是退库金额的核对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局应于每月2日(节假日顺延)前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处);每季度结束后9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三)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应按照出口年度分别装订,电子数据分别录入,不得混淆。
  二、关于进便函〔2005〕11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各地务必按照总局、省局的有关要求做好代理出口证明的清理工作,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的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6年1月18日前将本地区汇总的《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样表见省局通讯网)上报省局(FTP:省国税局/进出口处/上传区/2005年出口退税情况)。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清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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