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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汇总缴纳有关税款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杭国税流〔2006〕143号)。经研究,现就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门店(名单见附件)由总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06年度第二季度起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直营连锁门店实行总店汇总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财产损失报批、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等相关涉税事项均由总店统一办理。
  三、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总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入库级次按照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门店发生增减变化的,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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