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2006年7一9月份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人均低于1600元的,按与原计税扣除限额960元的差额640元,按上半年职工平均人数,在四季度纳税申报时,将7一12月调减额直接作纳税调减(即:纳税调整减少额 = 640元×上半年平均职工人数×6个月);对2006年7一9月份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人均高于1600元的,按上半年职工平均人数,在四季度纳税申报时,将10一12月调减额直接作纳税调减(即:纳税调整减少额 = 640元×上半年平均职工人数×3个月);
年终将纳税调减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