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次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提高对其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县、市局要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检查任务。对检查任务重的地区,可临时抽调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检查方式”,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管理情况和企业情况自行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面要严格执行总局的相关要求。
三、各市地局要做好本辖区检查的指导工作,要详细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包括检查时间、人员落实、企业选取情况等内容),并于1月31日前报省局备案,以确保检查工作如期完成。
四、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出口骗税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总局要求认真落实。对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以及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问题,必须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该暂停退税的暂停退税,该移送稽查部门的必须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对本次备案单证检查,省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发现对检查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省局将通报批评。
五、各市地局应于2007年3月28日前将此次检查情况及《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同时将本地区(含所属县、市)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的电子文档上传省局FTP服务器(FTP:/省国税局/进出口处/上传区/备案单证检查上报)。